電子報第十三期(93.01.09.)                                                                                             92.09.18創刊

一、國際發展

1.科技保護措施侵害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在唱片行買一片CD後,到底是買到甚麼東西,一直是各方關切的議題,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答案。「科技保護措施」可能會賦予著作權人一項新的「接觸權(access right)」,影響公眾接觸資訊的權利,也會限制公眾「合理使用」之特權,法院會如何處理這一件訴訟,全世界的人都應仔細觀察。

2.絕版書取得的新管道

沒有出版的文字創作或絕版的書也許祇是沒有大量的市場,並不表示沒有閱讀或文化的價值,如何讓這些珍貴的文化資產處於可以被容易方便地知悉與取得,在過去是難以克服的困難。網路數位化科技改變了創作、發行與閱讀的環境,讓那些沒有出版的文字創作或絕版書有更大的流通與被接觸的可能,澳洲著作權仲介團體Copyright Agency Ltd最近與雪梨大學出版組(Sydney University Press)合作,提供網路電子版傳輸服務,將創作數位化後,應讀者點閱後以電子郵件傳送供其閱讀,但無法下載。

二、認識著作權

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共同著作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者:類推適用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別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及第三十三條本文「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計算,存續至最後屆滿之期間為止。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徵詢「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意見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就著作權爭議調解制度作大幅修正,增訂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八十二條之一至第八十二條之四規定,強化爭議調解之效果;同時,本法第二條之主管機關已修正為經濟部,並明定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於近日完成「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向各界徵詢意見,以準備修正該辦法 ,「著作權筆記」主持人針對其草案提出總說明條文之修正建議。

四、著作權大哉問

1.「公播版」之範圍如何認定?

本公司於數年前購買到某一外國影片之公播版,由於播放次數頻繁,已不堪使用,希望能另購影碟進行播放,然而原代理公司已不再代理相關授權工作,也不再發行該影片,幾經詢問發現目前台灣地區亦無其他合法的代理業者。由於購買時間久遠,原有的合法授權之文件資料已自檔案中列除,不清楚所謂「公播版」是否也有合法使用的年限。如果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可否將影音內容轉錄後使用?

2.代言廣告之著作權與肖像權?

廣告委製合約如有涉及肖像權議題,應作清楚約定,以避免事後爭執與利用困難。

3.公車路線圖可否自由利用?

聯營公車路線是一項事實,任何人都可以依該等事實製圖,所製成的圖也都個別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自己不畫圖,逕行使用別人畫好的圖,容易構成著作權侵害。

4.圖書館期刊遺失能否影印代替原件?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館藏燬損或遺失後,若在市面上仍能以普通合理價格循一般行銷管道取得相同的著作重製物,就應以價購方式取得,不能以影印代替。若「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作過寬的解釋與適用,加上重製後的出借、流通,在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補償制度的配套措施下,必然影響著作權人的行銷市場權益,並不洽當。

五、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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